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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告辩称借款已还但证据不足,潜江法院判其担责!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0-12-02 11:49 点击量: 625

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邓某与李某通过邓某姐夫胡某相识,2016年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邓某提出借款,邓某同意后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20万元,李某向邓某立下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期限到后,李某偿还了13万元的借款,并于2018年3月再次向邓某立下借据,约定同年5月15日还清债务,同年8月29日,李某再次还款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邓某遂诉至潜江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剩余借款。

而李某辩称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李某多次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胡某转账49000元,该款项系用于归还邓某的借款,因此目前尚欠邓某1000元未归还。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既未向法庭提交能证明其向胡某转账49000的相应证据,也未向法庭提交邓某委托胡某代为收款的相应证据,且邓某未要求李某将借款转给胡某,也未授权胡某代为收款,故此该笔49000元的款项不能证明李某已还款。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邓某支付借款后,被告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当继续履行偿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义务外, 还应向原告邓某支付逾期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负担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俗话说,借钱有风险,出借需谨慎。其实这句话对还钱也同样适用,偿还借款也需要谨慎对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对待借钱很谨慎,但却容易忽视还款时证据的留存。尤其是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而且,在未得到出借人的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也切勿将钱转给他人,否则仍需背负相应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