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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首例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来源: 刑事审判庭 时间: 2018-11-19 09:39 点击量: 289

2018年11月15日,我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刘某、熊某虚假诉讼一案,这也是我市首例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这一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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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月29日被告人熊某在被告刘某停放在潜江市周矶管理区某公司场地内的轻型自卸货车上装砖完毕后,从该车左侧下车时不慎摔伤。事后,二人为骗取保险公司赔款,谎称熊某被刘某倒车时撞伤,并分别向交警部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报案,交警部门根据熊某的陈述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熊某并非被车撞伤,故不予理赔。熊某因无力支付后期治疗费用,与刘某串通,以保险公司、刘某为被告起诉至我院广华寺法庭。在审理中,法官发现了二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刘某和熊某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妨害了司法秩序。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