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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者责任统筹能“保险”吗?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5-06-24 17:33 点击量: 270

为了让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保障,车主通常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也有部分车主选择参加第三者责任统筹。近日,泽口法庭审理了一起涉第三者责任统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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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覃某违停的鄂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N***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谭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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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覃某驾驶的车辆属某汽车修理运输服务部(以下简称某服务部)所有,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统筹公司)参加了统筹金额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统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和统筹期间。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谭某将覃某、某服务部、某保险公司及某统筹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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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具有保险的功能和性质,参加第三者责任统筹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统筹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电子服务单特别约定第6条明确约定,第三者责任统筹对每次事故损失,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额度以外进行赔付,根据上述约定,某统筹公司对案涉车辆的事故损失,应该在交强险额度以外承担赔付责任。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谭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500元;某统筹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范围内,赔偿谭某经济损失34,706元。

某统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汉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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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统筹,是通过向车主或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等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或公司交纳一定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对参加第三者责任统筹的车辆方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然而,车主与统筹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统筹公司也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统筹公司不具备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其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低,存在一定的理赔风险。且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统筹公司责任承担意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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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案谭某得到了统筹公司的赔付,但还是提醒大家,统筹公司“跑路”情况屡有发生,若大家有保险需求,建议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尽量避免后续理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