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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给付是有效支付吗?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1-08-27 09:24 点击量: 1346

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特征及基础,亦是在审理合同纠纷中最关键的要素。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合同当事人或加在合同当事人身上,且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突破“合同相对性”。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8日,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钢筋工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承接工程的部分钢筋分项工程发包给孙某。为此,孙某雇请了张某等人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2020年7月7日,孙某与甲公司进行了结算,确认孙某承包的工程总价款为5157617元。甲公司已支付孙某工程款4969924.50元,尚欠187692.50元未支付。

2020年8月10日,张某等人因孙某拖欠其劳务工资款,投诉举报至潜江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调查后,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责令甲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款。2020年8月14日,甲公司安排其会计支付张某等人劳务工资款144000元。

庭审中,双方针对甲公司向张某等人支付的144000元工人工资是否能够冲抵欠付孙某的工程款发表了意见。

孙某认为,其对欠付工人工资及甲公司向工人转款144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钢筋工承包合同》系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且张某等人系与孙某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公司只能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孙某,张某等人的工资款亦只能由孙某与张某等人结算后由孙某向其支付。甲公司未经孙某同意及授权,将孙某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张某等人,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支付行为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孙某与甲公司签订的《钢筋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价款包含了工人工资,且甲公司向张某等人直接支付工资系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下支付,其支付合法有效,应冲抵欠付的工程款。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向张某等人支付的144000元工资款是否能冲抵甲公司欠付的孙某的工程款。承办人认为为厘清该问题,必须先解决甲公司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给付。

承办人认为,孙某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及孙某与张某等人形成劳务合同,系在本案中形成了两个基本法律关系。据此,甲公司与张某等人事实上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公司并无向张某等人支付工资款的义务。但由于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并未将应给付的工程款与孙某全部结清,其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张某等人的工资,承担的责任并未超过其应履行的《钢筋工承包合同》义务,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甲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给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甲公司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给付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且在甲公司与孙某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下给付张某等任工资,并未加重甲公司的法定义务,故甲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张某等人支付144000元工资款应冲抵甲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从而也有利于该案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有话说

实践中,突破合同相对性虽有其重要意义,但合同相对性作为合同案件处理的重要原则,在案件处理中有重要作用,基于此,严守合同相对性应是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