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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例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请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

来源: 研究室 时间: 2019-03-14 09:23 点击量: 310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11月14日经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婚后,从2007年起至今,被申请人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据此,申请人向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确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还有可能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周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禁止被申请人陈对周实施家庭暴力裁定

判例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陈某某与吴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2015)梅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陈某某提起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草率结婚,被申请人不履行家庭义务。被申请人把打骂申请人当成家常便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7月7日,被申请人打电话威胁、恐吓申请人,同年7月8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居住房砸坏了门锁,经申请人修好后,被申请人再次将房门砸毁。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仍多次威胁恐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居无定所,无法正常生活。为此,申请人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某某虽否认其有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某的行为,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被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确有作出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居住的房门及门锁砸坏的过激行为,各种迹象表明申请人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故申请人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吴某某跟踪、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陈某某裁定

判例二: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袁某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2016)0202民保令1号),申请人林称,申请人林与被申请人袁1997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申请人袁不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多次无端殴打、谩骂申请人,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016年7月19日申请人提出离婚诉讼后,双方开始分居。但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亲戚家吵闹。并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发短信威胁、恐吓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

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的可能,因此,申请人林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禁止被申请人袁对申请人林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袁骚扰、跟踪、接触、威胁、辱骂申请人林及其相关近亲属的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